孕育常识-暂缓生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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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cs223
时间:8/3/2007 11:26:00 AM
孕育常识-暂缓生育
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生育:
1)、女方有心、肝、肾、肺等慢性病,尤其在这些器官的功能不正常时不宜受孕。孕前夫妇双方身体状况的好坏,直接影响精子、卵子的健康;没有健康的精子和卵子,就不可能生出健康的孩子。这时怀孕对孕妇本身的病体康复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。
2)、一方患有急性传染病时不宜受孕。患有急性病毒性感染,如流感、风疹、传染性肝炎、病毒性脑炎等,易造成胎儿畸形。因此,在治愈后方可受孕。
3)、梅毒、淋病等性病未治愈时,应暂缓怀孕,积极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,待性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。
4)、女方长期服用某种药物时不宜受孕。许多药物都可在不同的孕期影响胎儿发育,造成畸形。受孕前找妇产科医生咨询,确认所服药物对胚胎无害才能受孕,或者停药一段时间后再怀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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